(2016)湘138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丽与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水江市图书馆内)。法定代表人谭凯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冷民二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蓉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