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和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杨春和,刘春花,姜占国,刘春芝,江海军,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行长。被执行人杨春和,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刘春花,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姜占国,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刘春芝,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江海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和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