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温永成与刘显东、王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成,刘显东,王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344号原告:温永成,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丽,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显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丽珍,女,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温永成与被告刘显东、王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鹏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