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更东与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更东,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492号原告:张更东,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钳屯乡双安路南侧窝头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兰,职位:执行董事。原告张更东与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更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张更东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辰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