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609号原告:刘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因原告刘某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选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