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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鲁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鲁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孙永文,张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811022XR。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鲁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4499甲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522566-8法定代表人:孙永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6442626-X。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永文,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张维红,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鲁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孙永文、张维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孙永文、张维红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鲁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孙永文、张维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