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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夏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15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夏桂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夏桂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2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夏桂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返还上诉人购房款2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利息损失9.6万元,合计29.6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2009年7月2日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交纳了购房款,现由于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的原因至今无法交付上诉人合同项下房屋。因此,天津市观璎戏曲学校理应返还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本院认为,对于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以观璎戏曲学校教师公寓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为由,对于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夏桂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