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355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申某。被告:黄某,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文亮代理审判员 王全祥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天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