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经作满与丁渐仁、王君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作满,丁渐仁,王君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26号原告:经作满,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宇,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渐仁,男,194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君芳,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经作满诉被告丁渐仁、王君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经作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主文)审 判 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姜建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