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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顾根元与严冬坤、印来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根元,严冬坤,印来娣,靖江市江平服装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23号之一原告:顾根元,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严冬坤,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印来娣,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江平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6587375-1,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52号。负责人:印来娣,厂长。原告顾根元与被告严冬坤、印来娣、靖江市江平服装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根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禺涯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园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