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雪与上海绣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上海绣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497号原告:张雪,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绣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石莹茹。原告张雪与被告上海绣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雪负担。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