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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文全与钱店镇人民政府、胡可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全,钱店镇人民政府,胡可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543号原告:张文全,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钱店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7942064-9。住所地:郸城县钱店镇东街。法定代表人:朱子凤,任该镇镇长职务。被告:胡可伦,男,汉族,1944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张文全与被告钱店镇人民政府及被告胡可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2017年5月15日,原告张文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张文全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全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