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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亚西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西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亚西,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3月1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22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亚西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亚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朱亚西组织张某、郑某1、李某等人,在柘城县梁庄乡高庄户村张某家中,利用推牌九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3000余元。(其中3000余元分给参考赌博的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亚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张某、郑某1、李某、郑某2的证言;3.被告人朱亚西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亚西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亚西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亚西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亚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赌资3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博工具牌九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田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