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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杨振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杨振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忠校,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国,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振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2016)冀0730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院在上诉人处调取的证据未组织质证,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景献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