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素梅与重庆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素梅,重庆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51号申请人:蔡素梅,女,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重庆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观音南巷**号。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蔡素梅与被申请人重庆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蔡秀、向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我院(2015)石法民初字第03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且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4民终1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已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蔡秀、向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