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庄旭东与雷兵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旭东,雷兵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8170号原告(反诉被告):庄旭东,男,1948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雷兵章,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庄旭东与被告(反诉原告)雷兵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起纠纷系因原、被告共同维修工业用电路引起的电路着火并导致原、被告均受伤。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雷兵章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8,47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等,认为维修电路应属原告(反诉被告)庄旭东的职责,被告(反诉原告)雷兵章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故原告(反诉被告)庄旭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雷兵章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尽管原、被告均在一起事故中受伤,但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事实,故被告(反诉原告)雷兵章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反诉原告雷兵章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鸿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