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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卢敬进、张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敬进,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11号之一申请人:卢敬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张光,男,1976年11月17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卢敬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9000元。现被申请人已缴纳3万元保证金申请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