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274号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与被告王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波波农庄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洪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