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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法定代表人:罗亦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傲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