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小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3日,甘肃省通渭县人,中专文化,住通渭县,系通渭县供电公司职工。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龙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小龙因无钱玩乐,遂起诈骗念头,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钱生活,后又编造开车撞人、包工程需用资金、帮助他人就业等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2015年10月17日,王小龙从定西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后伪造了该车行驶证,谎称该车系其所有,以开车撞了人需要赔偿为由,以该车为抵押从被害人许某处骗取27000元。2、2014年5月份,王小龙以支付车辆按揭款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8000元。3、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王小龙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通过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取得工作,先后以拉关系送礼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甲98000元。4、2015年6月份,王小龙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张某甲11150元。5、2015年7月22日,王小龙谎称开车撞了人需要赔偿,骗取被害人雷某某3000元。6、2015年8月18日,王小龙谎称开车撞人需要赔偿,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000元。7、2015年9月19日,王小龙以支付车辆按揭款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0000元。8、2015年12月份,王小龙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的信任后,让张某丙为自己支付汽车租赁费3900元。9、2014年4月份,王小龙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李某某64200元。10、2015年11月10日,王小龙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刘某某20000元。综上,被告人王小龙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72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于2015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借条,银行回单,收条及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小龙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许某人民币27000元属实,其愿意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是诈骗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小龙为满足个人花销,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编造处理交通事故、承包工程、帮助他人就业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47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7日,王小龙从定西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后伪造了该车行驶证,谎称该车系其所有,以开车撞了人需要赔偿为由,以该车为抵押从被害人许某处骗取27000元。2、2014年5月份,王小龙以支付车辆按揭款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8000元。3、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王小龙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通过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取得工作,先后以拉关系送礼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甲98000元。4、2015年6月份,王小龙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张某甲11150元。5、2015年7月22日,王小龙谎称开车撞了人需要赔偿,骗取被害人雷某某3000元。6、2015年8月18日,王小龙谎称开车撞人需要赔偿,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000元。7、2015年9月19日,王小龙以支付车辆按揭款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0000元。8、2015年12月份,王小龙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的信任后,让张某丙为自己支付汽车租赁费3900元。9、2014年4月,王小龙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李某某64200元。10、2015年11月10日,王小龙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刘某某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于2015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各被害人被王小龙骗取钱财后相继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被告人王小龙的供述,许某等十名被害人的陈述,借条,银行回单,证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王小龙为满足个人花销,编造处理交通事故、承包工程、帮助他人就业等虚假事实,多���骗取许某等十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47250元。3、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王小龙的亲属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4、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王小龙于2015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5、户籍证明,证明王小龙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身份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小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量刑意见合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小龙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石 秀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