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石江波与卢氏县横涧乡涧北村二组、朱军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江波,卢氏县横涧乡涧北村二组,朱军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333号原告:石江波,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涧北村二组负责人:朱军峰。被告:朱军峰,男,45岁,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江波与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涧北村二组、朱军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江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江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江波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