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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荷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910号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米山村北300米。法定代表人:韩其强,经理。被告:王荷珍,女,住周村区。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淄博齐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