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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继盛与被告殷万权、贺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盛,殷万权,贺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189号原告:张继盛,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殷万权,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被告:贺文军,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原告张继盛与被告殷万权、贺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继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继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白 梅审 判 员  王玥丹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