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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与陈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陈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190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湛永志,负责人。被告:陈小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陈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羚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