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忠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忠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5238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桃花路518号中港浅水湾10幢1楼。法定代表人:尤柏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志春,公司员工。被告:朱忠见,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忠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应 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