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1702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周卫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周卫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702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78号。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计30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50元,由张家港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