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傅德军与帅新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德军,帅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傅德军,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执行人帅新民,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傅德军与帅新民借款合同合同纠纷(2016)湘0981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160000元,未受偿160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国红执行员 钟明华执行员 罗义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