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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傅德军与帅新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德军,帅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傅德军,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执行人帅新民,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傅德军与帅新民借款合同合同纠纷(2016)湘0981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160000元,未受偿160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国红执行员  钟明华执行员  罗义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