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彦博与陈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博,陈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963号原告王彦博,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刘晟,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容,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王彦博诉被告陈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博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12元,公告费350元,皆由原告王彦博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湘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