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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沭阳县茆圩乡青坊村民委员会与徐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茆圩乡青坊村民委员会,徐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097号原告:沭阳县茆圩乡青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茆圩乡青坊村。法定代表人:苗尹昌,该村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进,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娣,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茆圩乡青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方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