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保须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保须,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于柏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柏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保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保须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依法做出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准许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保须的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运江审 判 员 李统礼人民陪审员 崔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