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丰镇市鑫源茂达硅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丰镇市宏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鑫源茂达硅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76号原告丰镇市鑫源茂达硅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彩芳被告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开宇被告生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鑫源茂达硅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丰镇市鑫源茂达硅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镇市鑫源茂达硅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丰镇市鑫源茂达硅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14元。审 判 长 王宋宝审 判 员 孟繁茹人民陪审员 赵美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