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54号原告芦某。委托代理人刘宽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杜金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胡洪强,梁园区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芦某诉被告高某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芦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娈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