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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54号原告芦某。委托代理人刘宽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杜金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胡洪强,梁园区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芦某诉被告高某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芦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娈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