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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火生、马强责令退赔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火生,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9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火生,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马强,男,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火生、马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7)川20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火生、马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火生、马强价值2187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火生、马强的合法收入2187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