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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洋与王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洋,赵世泽,王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245号原告:吴洋,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世泽,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欢,女,1988年5月1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吴洋与被告赵世泽、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赵世泽、王欢所共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x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65.25平方米)予以查封。原告吴洋提供王国华、孙杨所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前进街xx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96.0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YSB009023)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世泽、王欢所共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21幢4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65.25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吴洋提供担保的王国华、孙杨所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前进街xx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96.0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YSB00902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