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吴晓峰、吴鹏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吴晓峰,吴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2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534213-7。负责人肖文埜,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世全兴安名城西区12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035597-4。法定代表人吴鹏祥。被执行人: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39372-1。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被执行人吴晓峰,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鹏祥,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星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吴鹏祥、吴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420386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房产【所有权证号:hsxxxxxx、hsxxxxxx、hsx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3)第C2xxxxxx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房产及其应份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证号:hsxxxxxx、hsxxxxxx、hsxxxxxx;土地证号:莆国用(2003)第Cxxxx**号】。二、被执行人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不妨碍后续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有保管义务,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鑫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或查封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地产予以评估、拍卖。四、轮候查封的,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转为查封后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梦周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