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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永辉与吉明波、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辉,吉明波,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辉,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吉明波,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健,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吉明波、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2015)临尧民初字第395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明波名下的房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明波名下位于临汾开发区西大街以东规划汾河五路以南德和优郡5号楼1单元9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张朝青执 行 员  乔随学人民陪审员  李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