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士俊、司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俊,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俊,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东南坡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司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采油厂综合大队职工,现住址。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广民五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司磊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司磊名下位于x小区x栋x单元x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