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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士俊、司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俊,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俊,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东南坡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司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采油厂综合大队职工,现住址。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广民五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司磊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司磊名下位于x小区x栋x单元x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