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付朝宇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13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付朝宇,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生,中专文化,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里幸福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01041980********)付朝宇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字5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付朝宇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付朝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付朝宇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依法没收。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朝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