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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徐成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成章,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某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成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蓬、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成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徐成章驾驶无号牌工程作业铲车从广水市吴店镇中心村由西向东驶入该镇牛程线时,遇由北向南沿牛程线直行由被害人程某1(男,67岁,住广水市吴店镇双乡村)驾驶,并后载同村村民刘大礼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而来。被告人徐成章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两车相撞,程某1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及刘大礼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成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程某1符合生前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肇事铲车所有人周某赶至现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徐成章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的处理。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成章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程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整,并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成章户籍证明及驾驶身份证明、被害人程开发户籍证明、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归案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2、证人周某、程某2证言;3、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徐成章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成章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成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徐成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成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泽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