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机场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机场有限公司,盖州市鑫岩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吴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州市鑫岩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城关镇路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真贤。上诉人营口机场有限公司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66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张悦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