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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泽亮与杨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亮,杨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97号原告:杜泽亮,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凤华,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泽亮与被告杨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泽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杜泽亮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