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泽亮与杨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亮,杨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97号原告:杜泽亮,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凤华,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泽亮与被告杨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泽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杜泽亮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