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财保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毛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人:刘长才。被申请人:罗毛女。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长才与被申请人罗毛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赣1030财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罗毛女的银行存款698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长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长才与被申请人罗毛女已协商处理完毕,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长才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毛女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