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京京与曹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京京,曹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9732号原告蔡京京,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曹丽丽,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蔡京京诉被告曹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蔡京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京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12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娟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人民陪审员 姚长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一帆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