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吉文申请执行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文,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吉文。被执行人: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吉文依据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劳人仲案字(2016)13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报酬2116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全部做了抵押贷款,尚欠一百余人工人工资300余万元,企业负债2000余万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