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02执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白某,男。王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10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白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白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白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房产(产权证号:/)抵偿给王某,双方协商该房产作价900000元,借款利息180000元王某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白某自愿将其名下位于/房产(产权证号:/)抵偿给王某,双方协商该房产作价900000元,借款利息180000元王浦予以放弃。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