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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马富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富才,男,1972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明溪县。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2月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陡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马富才被控盗窃罪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潭检公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壁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富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马富才至南平市建阳区某巷口处,趁被害人陈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窃得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后手机被马富才处理。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10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马富才在南平市建阳区某街巷子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富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富才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富才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订单信息、电子发票、发立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随案移送清单、收条、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截图辨认、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富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富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富才另有犯罪前科,且扒窃数额达人民币4410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富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富才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马富才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富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富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富才退赔被害人陈某被盗财物折价款人民币3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如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作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