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郝义星、路吉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义星,路吉勇,樊华德,樊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28号申请人:郝义星,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路吉勇,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樊华德,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樊传林,男,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郝义星与被申请人路吉勇、樊华德、樊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义星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