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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郝义星、路吉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义星,路吉勇,樊华德,樊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28号申请人:郝义星,男,汉族,1959年8月21日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路吉勇,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樊华德,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樊传林,男,住临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郝义星与被申请人路吉勇、樊华德、樊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义星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