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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811陈宏亮与刘卫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宏亮,刘卫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宏亮,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江苏省宝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峰(曾用名刘树),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陈宏亮因与被上诉人刘卫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宏亮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宏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