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代淑会与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淑会,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代淑会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田保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代淑会与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劳仲裁字第28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按该仲裁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6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8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