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范武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武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339号罪犯范武华,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抚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范武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46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武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提交民事赔偿款已全部履行的证明材料。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范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武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